第13章第2节有争议的最低消费——选择性供给

    中央电视台曾针对北京市政府禁止饭馆向顾客强行摊销“最低消费”的事情录制了一期电视节目。在节目里提到生活中,许多餐厅酒店、娱乐场所等地方都能看到“顾客最低消费xx元”的标示,由于不是一家两家,而是有一批这样的商家,结果这样的规定就被戏称为是餐饮娱乐业的“潜规则”。

    在外企工作的林先生对朋友抱怨说:“都说消费者是上帝,但上帝消费多少还要饭店来定,太可笑了。”此类的抱怨已经不是第一例了。在老百姓眼里,餐饮娱乐本身是消费者的选择性消费,但是如果强加限制,是不是有点过分了?大家只是碍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说饭店里有“最低消费”的规定是违法的,但心里早就对商家的此类做法反感异常了。很多人都对此深感不解,希望有关的专家能给个说法。

    面对“最低消费”,人们该持怎样的观点?部分法学专家认为,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因此应当撤销。但如果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恐怕我们就要持与法学专家们相反的意见了:首先,撤销“最低消费”,于法无据,没有哪项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进行撤销。其次,在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最低消费如果是被明确告知的,那么,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决定是否消费。当他选择消费的时候,就应当视其为是理性的消费者,是承认这种消费的,则可以推断出这种“最低消费”是合理的。如果消费者不接受这种“最低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尤其是在有些饭店里,有包间最低消费多少一说,这是商家提供的特殊服务,要求最低消费应当是允许的。因为包间的配置也是需要一定成本的,只要商家的要求不过分,就合情理。

    还有,餐饮业应当算是充分性竞争行业,经营者有选择何种经营方式的权利。倘若商家出高额费用提供幽雅环境,齐备设施,一流的饭菜和服务,却得不到相应回报,那么经营就会亏损。打个夸张点的比方就是,到一家五星级的大酒店里消费,只有消费者花了上千元,饭店才可能有利润入账,如果大家都只消费几十元钱,恐怕饭店早就关门了!这时候,你再看饭店要求客户必须消费满1000元,是不是就合理了?退一步说,消费者完全可以不到这里消费,自由选择的能力还是有的。随着部分消费者的放弃,就会筛选出一部分消费能力高的顾客。也可以说,商家是在通过这一途径对消费者进行选择性供给。商家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选择是双方的、平等的,而商家一般都对进入的顾客有一个基本的消费额预期,不到这个预期值的顾客,不是他们的目标顾客。所以,利用“最低消费”来做个衡量,也是正常的。

    这两个观点各说各有理,一时没有分出胜负。但在现实中,消费者一般都倾向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认为不应当有“最低消费”。目前迟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所以,工商部门也没有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只能再次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前,一定要慎重选择,要清楚该店是否实行“最低消费”,最低消费是多少,以及自己是否要选择这种最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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