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创的统一法治的本色。

    其二,法典释文一部,残存50余条。所谓“释文”,大体相当于今天立法机构的法条解释,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或在今天,这样的法律解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秦帝国汇编这种解释,并附于法典之后,自然是法典的有机构成部分。

    其三,法律答问范本,189条。这是中央大法官汇编的问答范本,附在法典文本之后,以回答地方官员行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四,法律文书范本,25例。这是中央司法机构——廷尉府,提供给郡县司法官员的司法文书范本,主要是记录犯人供词的规范记录方式。

    其五,官府公布法律政令的文告范本。帝国建立之初推行统一法治,必然经常有新的法令颁布,需要郡县官府书写文告公布。基于当时的文化不普及状况,中央提供官府文告范本,是有很大的实用效果的。

    其六,官员守则一部——《为吏之道》。从内容上看,这是秦帝国对所有官员的吏道准则,附在法典之后,实际也是官员的行法准则。这部守则以现代排版方式计算,大体有2110字;在竹简书写时代,这算很长而且很细密的文件了。

    让我们最简单地列出帝国官员守则中的几条,看看那个时代的官员操守。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审当赏罚……

    ........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

    ..... 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

    ..... ……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

    .......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吏有五失:一曰见民倨傲(官架子太大);二曰居官善取(贪污敛财);三曰贱士贵货(轻视人才,看重金钱);四曰兴事不当(追求政绩工程,与民有害);五曰善言惰行(说大话不做实事)……

    能审此行,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

    君怀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

    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也。

    ……

    除害兴利,慈爱万姓;毋罪无罪,无罪可赦;均徭赏罚,毋使民惧。

    赋敛无度,临事不敬,苛难留民,决狱不正,废置以私,兴事不时  ……(凡此诸行,)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谋不可遗。

    这部帝国官员守则,给我们鲜明地呈现出了帝国政治生活中丰厚的道德底蕴。

    厚德载物者何,宁非如此哉!

    它给我们提供的历史事实是,帝国在崇尚法治的同时,对于“暴政”是深恶痛绝的。帝国对国家官吏有着很高的职业操守要求,对整个社会也有着很高的道德要求。这些职业操守与道德要求,渗透着华夏民族久远的“厚德载物”的历史传统,也深深渗透在法家政治理念与法治实践之中,而绝不仅仅是某一家学说所认定,或仅仅只有某一家所坚持的。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秦帝国的法家政治,既不是基于推行暴政而产生的政治学派,更不是否定华夏道德传统的历史恶势力。战国法家政治理念,与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理念,都是力图以法治途径实现最高的道德境界。在政策实践中,则始终贯穿着《商君书》开篇申明的“法以爱民”的精神。尽管,它有着种种为时代局限所决定的必然的历史缺陷。但是,帝国时代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的丰厚的道德精神,仍然有着久远的历史意义,对当代的我们无疑是一笔具有深厚历史价值的政治文明遗产。

    6.创建统一经济制度

    秦帝国统一文明的另一个基本面是创建了统一的经济制度。帝国对经济制度的整合统一,主要在四个基本方面:土地制度、生产制度、货币制度、标准度量制度。让我们来相对具体地看看这些方面的统一改制。

    (1)第一方面,确立全面的新土地私有制度

    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私有制的主体,最主要的是三个阶层:新兴大地主阶层,中小地主阶层,自由民阶层。历经战国两百余年深刻普遍的变法运动,各大战国基本上都进入了新兴的土地私有制时代。但是,由于战争频发,由于各国变法程度不同、政策不同、政治清明程度不同、经济发展各有差异等原因,土地的私人占有状况仍然呈现出极大的不均衡状态。最主要的基本弊端是:广大自由民亲自耕耘的私人土地占有数量很少,又得不到稳定的保障。许多自由民因失去土地,不得不依附于封地领主或大中地主,成为“佣耕民户”。秦帝国建立,要全面恢复发展农耕经济,就必须解决土地占有的极大不均衡这个根本问题。

    秦帝国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大政策,就是始皇帝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前216年颁布的新法令——“使黔首自实田”。黔首,是秦帝国对民众名号的新规定,实际所指就是官员阶层之外的各行业人民。从这项法令的适用性看,“自实田”的黔首(人民),其主要部分无疑是农耕自由民。但是,也包括了没有官方身份的大中小地主。这一法令,在实际执行上有四个层面:

    其一,官府派员登录,地主与农民自己申报自己的土地数量;

    其二,官府发布公文,确认黔首自报数量的土地为该黔首所有;

    其三,若黔首为佣耕者(代地主耕耘),其自报的土地官府也同样予以确认;

    其四,大中小各层地主,在黔首自实田中失去的出租土地,官府统一补偿解决。

    这一政策中,最重要的是后两个层面,也就是对民众“佣耕”土地的确认,以及对失去出租土地的各阶层地主的补偿处置。这两个基本点,是“黔首自实田”的真正意义所在。因为,对拥有自己土地的黔首而言,自实田的意义只是程序性的登记与确认;而对于“佣耕户”黔首来说,自实田的意义则是重新获得曾经失去的土地。

    从整体上说,这一法令的历史意义,是在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全面推行了土地私有制。这一法令实行一年之后,也就是始皇帝三十二年,天下农耕经济面貌获得了很大改观。这一年的碣石门石刻,记载了当时的天下盛况:“天下咸服……惠被诸产,久分来田,莫不安所。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

    (2)第二方面,在全国明确推行重农政策

    重农政策,是自商鞅变法开始在秦国行之有效的传统的基本经济政策。当时的山东六国,虽然也保护农业,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自觉持久地推行重农政策。秦统一中国后,将重农政策扩展为整个帝国的基本经济政策,这无疑是经济领域最为重要的统一制度之一。

    琅琊刻石文对这一政策的记载是:“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是:“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什么是上农除末?上者,崇尚也。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是,农耕最上,其余行业都排在农耕之后。概括地说,就是以农为本。重农政策的实际表现,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国家保护农耕经济不受市场波动的侵蚀损害,譬如保护粮价平稳的平准政策,就是国家重农的政策之一;二是农、战并列,重视对农爵的优先赏赐,保护农民的政治地位。

    重农政策,不是同时抑制贬低工商业,而是同时重视推动工商业发展。只有在农业经济受到市场冲击伤害时,重农政策的实际意义才显现出来。后世多将帝国重农政策误解为汉代之后的“重农抑商”,这是一种历史的误读,或有意地曲解。通俗地说,秦帝国是重农不抑商的,而不是重农抑商。

    (3)第三方面,秦帝国对工商业的推动政策

    上世纪70年代出土的云梦秦简中,有大量保护奖励作坊生产与商旅活动的法律规范记载。其中有一条奖励新工匠(学徒)的法条这样规定:“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两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这是说,师傅教得好,能使学徒提前成为工匠,师傅与学徒都可以见到官员,并得到法定赏赐。

    另有一条这样的规定:“隶臣(奴隶)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说,奴隶中若有工艺技能之人,不能让这样的人做仆役,而应当成为工匠。

    其他史料中,也不乏推动工商的政策记载。譬如,秦国对巴郡寡妇清开采矿业有成,就曾给予政治奖励,建立“怀清台”以示表彰。对北地郡救灾商人乌氏倮,也有爵位奖励。这些历史事实都说明,在农业经济时代推行重农政策,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重农要以抑制工商业为必须条件。

    (4)第四方面,统一度量衡

    度量衡,是三大计量单位的统称:度,是长度单位;量,是容器单位;衡,是重量单位。据吴承洛先生之《中国度量衡史》考证,度量衡单位在中国的黄帝时代就出现了,其产生的直接基础是社会交换的需要。度量衡出现的基本作用,是满足公平交换的市场需求。度量衡的经济本质,是社会劳动交换的公平原则。

    从政策意义上说,秦帝国统一度量衡,最主要的政策方向有两个:其一,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使之趋于公平化、公开化,推动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其二,推动国家税收活动与民间借贷偿还活动的公平化、公开化。

    夏商西周三代,无论是国家官府的实物税征发,还是诸侯国的赋税征发,以及贵族封地领主的实物征发,度量衡器具都是权力公器,如同法律一样是不公开的,其应有的公平性也是无从监控的。进入春秋时代,度量衡器具随着私人交换与商旅活动的普遍化,逐渐走向公开;但是又呈现出各国、各地、各封地不同标准的度量衡,同时,仍然存在着旧领主用大斗收进税谷,用小斗放出粮债,长期盘剥民众的普遍现象。惟其如此,各国的新兴地主势力反其道而行之,以小斗进,以大斗出,从而争取民心依附。齐国的田氏,就是长期奉行这一政策从而获得了广泛的民众拥戴。

    进入战国时代,度量衡的复杂化、多样化,比春秋时代大有改观,但仍然存在两种现象的多样化。一则,是七大战国的官方度量衡各不相同;二则,山东六国许多仍然拥有独立治权的封地领主,其度量衡仍然是混乱多样各取所需的。从根本上说,最主要的乱象是,山东六国都没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度,都没有公认的标准化计量单位,一切应用于实践的度量衡器具,都是不确定、不透明的。

    这种状态,从根本上限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伤害了农产品交易的公平化。

    基于这种乱象与弊端,战国商鞅变法的基本政策之一,便是统一度量衡。秦国统一度量衡后,市场经济获得了很大的普及与发展;官民在税收环节的交付,民间在借贷偿还活动中的支付,都因为计量标准的公开化、公平化,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官府由此建立了强大的信誉,民心也不断地得到了凝聚。

    基于秦国的历史经验,帝国在华夏世界推行统一度量衡制,是胸有成竹的。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六国的当年),法度衡石丈尺。”《李斯列传》的记载是:“臣为丞相……更克画,平斗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

    从历史实践看,帝国统一度量衡的具体方式是:

    其一,公布统一计量单位之标准依据。

    其二,将官府打造的标准度量衡器具,公示于公开场所,供任何需要者核准。

    其三,对丈量土地作出特殊规定,六尺为一步,百步为一亩。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依据如何产生?据吴承洛先生的《中国度量衡史》考证,最原始的长度计量标准是多样化的。譬如,有以人体器官为长度计量依据的——手指宽度为一寸之根据,有以自然物如米粒、玉圭等为依据的。但是,远古时代最主要的度量衡依据标准,是以黄钟与黍粒结合的方式,产生度量衡单位。

    依据《吕氏春秋·古乐》的考证:黄钟是黄帝时代发明的一种组合乐器。“黄”,是由长度为三寸九分到九寸的十二支竹管制作的管乐;“钟”,是专门铸成的十二口大钟;其合奏宏大响亮,所产生的雄鸣六律与雌鸣六律,构成十二种音律的标准。从此,“黄钟”组合被认定为神圣之物,成为度量衡与诸多事物的标准依据。度量衡标准依据的产生,是以黄钟的竹管为容器,以黍粒为置入物,而后产生度量衡单位的。

    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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