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13 宴请客人酒精中毒,责任谁担

    高峰、浩宇两位同学一起回到母校,并与留校的张强相聚。同学之间多年未见面,不免以宴席待之,豪饮一番。酒过三巡,三人都有点醉意,浩宇说其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高峰个性直爽,说:“今天你浩宇不能让大伙儿扫兴,要喝个痛快,不醉不归。”见高峰这样说,三人又继续喝酒。/席间,浩宇突然昏倒在地。高峰与张强见状,赶忙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深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用3 2165元。出院后,浩宇找到高峰,要求其承担所花的医疗费用,高峰则说:“是你自己的身体不行,况且我是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呢?”因此产生纠纷。问:设宴造成客人酒精中毒,责任谁担?

    本案涉及民法上债权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我国民法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却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各方分担损失。本案例中高峰与浩宇都有过错,又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因而高峰与浩宇之间的纠纷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案中浩宇花费医疗费3 2165元损失,应由高峰与浩宇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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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义务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民法原理,赔偿义务人主要是指直接侵害人,也包括与侵害人具有某种关联的人,如侵权者的监护人,侵权者的雇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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