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眼下的张嘉师心中,他对于是否实行与连坐制度有着一定关系的保甲制度有着很无奈的矛盾心思。八??一中文 ?㈠.
对于作为一个后世的穿越者而言,他确实是很难接受这种对于他而言,本身并没有亲身接触过的相应法律,但是对于一个作为大秦帝国实际上的掌控者而言,保甲制度本身有着对封建统治的利好诱因。
张嘉师不能够接受保甲制度的出现,并且在某个意义上,削弱了连坐制度的影响,但是更多地对于他而言,自己的后代是否能够有效的管理好始皇帝交给他的秦帝国,让秦帝国得到更长久的传承,张嘉师很是苦恼。
眼下的秦三世嬴珣虽然没有正式亲政,他这个亲父还可以在一些方面作为秦帝国航向的掌舵人。而他也不是太担心自己的嫡子有着如同史上所描述的昏君陋习。
在更多方面而言,他认为自己即使是能够影响嬴珣,甚至是能够影响嬴珣的孩子,但是更长远的事情……
张嘉师真的没有那个底气了。
他虽然不是执着于自己的寿命甚至是追求长生,但是他也不希望自己的努力在短时间内迅化为乌有。
在这么一个前提下,保甲制度的出现对于秦帝国在嬴珣一脉的统治,有着必然性。
……
保甲制度的出现,与著名的王安石变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保甲法》的内容如下: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
理论上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但是与王安石变法的其他主要法律差不多的是,保甲法也同样有着“欺上瞒下”的扭曲现象:
熙宁三年(颁布保甲法后,又6续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的规定,将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的编制推行于各路乡村。据《宋会要》的《长编》卷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载:
保甲法开始时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分别减为五户,二十五户和二百五十户。]保甲是乡兵,宋廷为了实行“以丁联兵”,“与募兵相参”,主要采取“上番”和“教阅”两项措施。
上番是全国性的。熙宁五年(1o72),宋廷先后布两道命令,规定主户保丁轮流在各地巡检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壬午)。保丁上番,“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钱七文,大保长三文。在上番期间,“保正、长、保丁殴骂所辖巡检,依本属刺史、县令法。保丁殴骂保长、保正,加凡斗二等”,以建立严格的封建等级隶属关系。
上番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计逃日补填。酉点不到,不赴教阅,许小杖科决,不得过七十”。保甲上番的任务,是在巡检管辖下,“教习武艺”,“出入巡警”。
在保甲上番后,巡检司下原有的军士大部裁撤,只留下少量军士供役使。接着,宋廷又命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法”(《宋史》卷192《兵志》),县尉司下的弓手自然也作同样处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上番的时间并不统一,如陕西是所谓“旬上”,即十天为一期,而“河北、河东等路义勇保甲令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其上番人并半月一易”。
此外,北宋还对保甲上番颁了一项重要的修订,即“诸路五亩以下保甲更不轮差赴县尉、巡检司,仍免教阅”。
保甲在各地巡检司和县尉司上番,还限于维持地方上的封建治安,并非作正规军使用,由于上番时限的短暂,加之各地保甲上番的数量和规模不等,实施状况不一,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多少军事操练。因此,宋廷更加重视的,还是对保甲的教阅。
最早在熙宁四年(1o71),开封府已规定“农隙”之时,“保丁肆习武事”,经过校试以后,武艺高强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税役。
熙宁八年(1o75),又令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农闲操练,每年十月至来年正月,义勇保甲分批往州县参加教阅,每期“教阅一月”。后又将河北与河东的冬教时间改为每年十一月至明年二月(《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癸丑)。上番推行于全国,而教阅仅限于开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东和陕西,在这些禁兵的主要集结地推行保甲教阅,其用意当然是非常清楚的。
元丰时,宋廷又将陕西、河东和河北“五路义勇并排为保甲”,并实施“团教”和“集教”。
集教是将大保长集中教阅,开封府界设置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大保长学成武艺,转充教头,又对保丁实行团教,“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据元丰四年(1o81)统计,开封与五路参加教阅的保丁、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达六十九万多人。
宋廷还专设提举保甲司,负责保甲的教阅事宜。
上番,特别是教阅,给保丁们带来非常深重的苦难,不仅严重影响家庭的农业生产,还受尽保正、保长、巡检、巡检部属的指使,提举保甲司的指使、勾当公事等等的欺凌和勒索。有些保丁自毁肢体,以求免于教阅,逃亡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无毫爱百姓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遂起而反抗,“执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当官”。到宋神宗末年,“诸路盗贼蜂起,皆保甲为之,本欲御寇,乃自为寇”。
事势的展,恰好走向了统治者意愿的反面。
保甲的上番和教阅,既然是以尖锐的阶级矛盾为基础,并使这种矛盾更加激化,这就决定了保甲不可能具备坚强的战斗能力。后来宋哲宗亲政时,章惇曾吹嘘熙宁时,保甲“教艺既成,更胜正兵”。曾布也说,“是的诸县引见保甲,事艺精熟”,“仕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辔华楚,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
他们所说的即使是事实,也不过是反映某些官户和富家子弟,希望通过皇帝阅试武技,而得到入仕或升官的机会,并不能反映广大贫苦保丁的训练水平。
事实上,尽管保甲教阅多年,宋廷却从未将保甲当作正规军使用。元丰四年(1o81),为进攻西夏,宋廷除大量调遣禁兵外,还令开封府和陕西“共选募义勇保甲万人”。但是,宦官王中正显然对选募保甲参战没有信心,“乞更不选拣义勇保甲一万人,很快得到批准。
在战争过程中,义勇保甲无非是担任“守城”,“慊役”,“辎重”,“馈运”等辅助性差使。总而言之,宋神宗君臣虽然对教阅保甲费尽心血,结果却并未对增强军力起多少作用,无异于画饼充饥。马端临说,“保甲之事”“徒足以困百姓,而实无益于军实”,这是实事求是的评论。
年幼的宋哲宗刚即位时,反变法派上台,废罢团教,虽规定仍然实行“冬教”,实际上也处于“弛废”状态,而广大乡村的保甲编制依旧保留。此外,还在保丁起义最盛的河北,“寄招保甲,填在京禁军阙额”,“虽短小一指”,身长不合格,“并许招刺”,还另外“增钱一”。这是赵宋统治者传统的募兵弭盗政策。
待到宋哲宗亲政,重新起用变法派后,安惇上奏,建议恢复保甲教阅,而曾布却说:“然废罢已十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推行,则人不致惊扰。”
他提出种种理由,主张缓行,实际上是害怕“惊扰”乡村,再次出现起义。后来保甲教阅毕竟恢复了。宋徽宗时,虽大事推崇其父“神考,,的“良法美意”,由于保甲教阅造成的骚扰。
崇宁年间,“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余牒遮枢密张康国马诉焉,故最终仍然无法将教阅制度维持下去。李纲后来说:“十余年来,降指挥以免教阅,其法遂废,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
关于北宋后期保甲军训的盛衰,正如马端临所说:“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阙额,则收其廪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自唐朝废除征兵制,推行募兵制后,北宋后期实行保甲军训,实为部分恢复征兵制之举。然而史实证明,恢复征兵制的企图是不成功的。
……
而在元明时期,卫所制度也可以说是保甲制度的一个表现。
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於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户所和百户所。
卫所制度先出自元朝时期。
元朝户部尚张昶最早提出卫所。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五六百人,其下依序有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
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因此後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後来找人顶替之後,才离开军伍。
军丁的分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後,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生,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
正统三年(1438年),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明朝的冗兵事实上比起宋朝更严重,但是卫所制度对于国家的压力少于宋朝时期的三级军制)。这时开始有募兵之举。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
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o%左右。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o%,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
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
对于作为一个后世的穿越者而言,他确实是很难接受这种对于他而言,本身并没有亲身接触过的相应法律,但是对于一个作为大秦帝国实际上的掌控者而言,保甲制度本身有着对封建统治的利好诱因。
张嘉师不能够接受保甲制度的出现,并且在某个意义上,削弱了连坐制度的影响,但是更多地对于他而言,自己的后代是否能够有效的管理好始皇帝交给他的秦帝国,让秦帝国得到更长久的传承,张嘉师很是苦恼。
眼下的秦三世嬴珣虽然没有正式亲政,他这个亲父还可以在一些方面作为秦帝国航向的掌舵人。而他也不是太担心自己的嫡子有着如同史上所描述的昏君陋习。
在更多方面而言,他认为自己即使是能够影响嬴珣,甚至是能够影响嬴珣的孩子,但是更长远的事情……
张嘉师真的没有那个底气了。
他虽然不是执着于自己的寿命甚至是追求长生,但是他也不希望自己的努力在短时间内迅化为乌有。
在这么一个前提下,保甲制度的出现对于秦帝国在嬴珣一脉的统治,有着必然性。
……
保甲制度的出现,与著名的王安石变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保甲法》的内容如下: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
理论上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但是与王安石变法的其他主要法律差不多的是,保甲法也同样有着“欺上瞒下”的扭曲现象:
熙宁三年(颁布保甲法后,又6续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的规定,将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的编制推行于各路乡村。据《宋会要》的《长编》卷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载:
保甲法开始时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分别减为五户,二十五户和二百五十户。]保甲是乡兵,宋廷为了实行“以丁联兵”,“与募兵相参”,主要采取“上番”和“教阅”两项措施。
上番是全国性的。熙宁五年(1o72),宋廷先后布两道命令,规定主户保丁轮流在各地巡检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壬午)。保丁上番,“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钱七文,大保长三文。在上番期间,“保正、长、保丁殴骂所辖巡检,依本属刺史、县令法。保丁殴骂保长、保正,加凡斗二等”,以建立严格的封建等级隶属关系。
上番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计逃日补填。酉点不到,不赴教阅,许小杖科决,不得过七十”。保甲上番的任务,是在巡检管辖下,“教习武艺”,“出入巡警”。
在保甲上番后,巡检司下原有的军士大部裁撤,只留下少量军士供役使。接着,宋廷又命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法”(《宋史》卷192《兵志》),县尉司下的弓手自然也作同样处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上番的时间并不统一,如陕西是所谓“旬上”,即十天为一期,而“河北、河东等路义勇保甲令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其上番人并半月一易”。
此外,北宋还对保甲上番颁了一项重要的修订,即“诸路五亩以下保甲更不轮差赴县尉、巡检司,仍免教阅”。
保甲在各地巡检司和县尉司上番,还限于维持地方上的封建治安,并非作正规军使用,由于上番时限的短暂,加之各地保甲上番的数量和规模不等,实施状况不一,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多少军事操练。因此,宋廷更加重视的,还是对保甲的教阅。
最早在熙宁四年(1o71),开封府已规定“农隙”之时,“保丁肆习武事”,经过校试以后,武艺高强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税役。
熙宁八年(1o75),又令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农闲操练,每年十月至来年正月,义勇保甲分批往州县参加教阅,每期“教阅一月”。后又将河北与河东的冬教时间改为每年十一月至明年二月(《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癸丑)。上番推行于全国,而教阅仅限于开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东和陕西,在这些禁兵的主要集结地推行保甲教阅,其用意当然是非常清楚的。
元丰时,宋廷又将陕西、河东和河北“五路义勇并排为保甲”,并实施“团教”和“集教”。
集教是将大保长集中教阅,开封府界设置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大保长学成武艺,转充教头,又对保丁实行团教,“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据元丰四年(1o81)统计,开封与五路参加教阅的保丁、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达六十九万多人。
宋廷还专设提举保甲司,负责保甲的教阅事宜。
上番,特别是教阅,给保丁们带来非常深重的苦难,不仅严重影响家庭的农业生产,还受尽保正、保长、巡检、巡检部属的指使,提举保甲司的指使、勾当公事等等的欺凌和勒索。有些保丁自毁肢体,以求免于教阅,逃亡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无毫爱百姓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遂起而反抗,“执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当官”。到宋神宗末年,“诸路盗贼蜂起,皆保甲为之,本欲御寇,乃自为寇”。
事势的展,恰好走向了统治者意愿的反面。
保甲的上番和教阅,既然是以尖锐的阶级矛盾为基础,并使这种矛盾更加激化,这就决定了保甲不可能具备坚强的战斗能力。后来宋哲宗亲政时,章惇曾吹嘘熙宁时,保甲“教艺既成,更胜正兵”。曾布也说,“是的诸县引见保甲,事艺精熟”,“仕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辔华楚,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
他们所说的即使是事实,也不过是反映某些官户和富家子弟,希望通过皇帝阅试武技,而得到入仕或升官的机会,并不能反映广大贫苦保丁的训练水平。
事实上,尽管保甲教阅多年,宋廷却从未将保甲当作正规军使用。元丰四年(1o81),为进攻西夏,宋廷除大量调遣禁兵外,还令开封府和陕西“共选募义勇保甲万人”。但是,宦官王中正显然对选募保甲参战没有信心,“乞更不选拣义勇保甲一万人,很快得到批准。
在战争过程中,义勇保甲无非是担任“守城”,“慊役”,“辎重”,“馈运”等辅助性差使。总而言之,宋神宗君臣虽然对教阅保甲费尽心血,结果却并未对增强军力起多少作用,无异于画饼充饥。马端临说,“保甲之事”“徒足以困百姓,而实无益于军实”,这是实事求是的评论。
年幼的宋哲宗刚即位时,反变法派上台,废罢团教,虽规定仍然实行“冬教”,实际上也处于“弛废”状态,而广大乡村的保甲编制依旧保留。此外,还在保丁起义最盛的河北,“寄招保甲,填在京禁军阙额”,“虽短小一指”,身长不合格,“并许招刺”,还另外“增钱一”。这是赵宋统治者传统的募兵弭盗政策。
待到宋哲宗亲政,重新起用变法派后,安惇上奏,建议恢复保甲教阅,而曾布却说:“然废罢已十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推行,则人不致惊扰。”
他提出种种理由,主张缓行,实际上是害怕“惊扰”乡村,再次出现起义。后来保甲教阅毕竟恢复了。宋徽宗时,虽大事推崇其父“神考,,的“良法美意”,由于保甲教阅造成的骚扰。
崇宁年间,“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余牒遮枢密张康国马诉焉,故最终仍然无法将教阅制度维持下去。李纲后来说:“十余年来,降指挥以免教阅,其法遂废,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
关于北宋后期保甲军训的盛衰,正如马端临所说:“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阙额,则收其廪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自唐朝废除征兵制,推行募兵制后,北宋后期实行保甲军训,实为部分恢复征兵制之举。然而史实证明,恢复征兵制的企图是不成功的。
……
而在元明时期,卫所制度也可以说是保甲制度的一个表现。
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於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户所和百户所。
卫所制度先出自元朝时期。
元朝户部尚张昶最早提出卫所。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五六百人,其下依序有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
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因此後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後来找人顶替之後,才离开军伍。
军丁的分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後,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生,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
正统三年(1438年),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明朝的冗兵事实上比起宋朝更严重,但是卫所制度对于国家的压力少于宋朝时期的三级军制)。这时开始有募兵之举。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
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o%左右。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o%,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
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